環保署公布的常見塑膠材質、PE有二種,一種是被列為回收辨識碼 2號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耐熱溫度在90度至110度;另一種是 4號的低密度聚乙烯(LDPE),耐熱溫度在70至90 度之間,兩種PE都具有耐腐蝕、耐酸鹼,也都常被用製成塑膠袋、半透明或不透明的塑膠瓶。PP(聚丙烯)被列為塑膠材質辨識碼 第5號,具耐酸鹼、耐化學物質、耐碰撞、耐高溫100度至140度等特性,也常被用在塑膠袋、水杯、布丁盒、豆漿瓶等用品上。在學理上,PP、PE與塑化劑並不相容,環保署近日查證後認為PP、PE應該不會有添加塑化劑的可能。


政府雖已著手處理但卻鮮少人知道標準數據為何???
我國暫訂的塑化劑檢驗標準一ppm,但此標準是作為評估是惡意添加?還是塑膠容器將塑化劑殘留在食品中?後者通常很微量,而民眾吃藥、吃東西的情況不一樣,不同的食物攝取也會有差異,因此有必要以TDI來管制,而非塑化劑的檢出值。
專家籲採最嚴格標準歐盟的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容忍攝取值為:DBP十微克、DEHP五十微克、DIDP一百五十微克、DINP一百五十微克、BBP五百微克。
衛生署於2011年5月28日公告,凡屬「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或果凍」、「膠囊錠狀粉狀之型態」等5大類食品,如使用起雲劑者,應於民國100年5月31日零時前提出安全證明,否則禁止販售,違反者依法從重處罰。
目前可由以下二種方式提供安全證明文件:
l.衛生署公布確認起雲劑未受塑化劑污染之供應商及其下游廠商(須檢附來源證明文件)。
2.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之檢驗證明。
生署指出,PP材質的碗盤、保鮮盒、微波盒、刀叉、筷匙、攪拌棒等,具良好抗酸鹼能力,可耐熱到攝氏140度,可用於微波爐。用於盛裝果汁、果醬等酸度較高的食品,或是含酒精食品,也以PP容器較安全。


衛生署已於日前公告,1次使用的塑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材,2年後必須強制標示品名、材質、耐熱溫度8項資訊,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食品容器,例如奶瓶、餐盒和水壺等在1年後實施,目前宣導期請民眾和業者注此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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